金华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
一、缴存基数
根据《金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金华市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具体来说,职工的月平均工资应当在上一年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基础上,扣除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费(包括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和其他依法规定的费用后计算得出。
二、缴存比例
金华市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由金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金华市的实际情况确定。目前,金华市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为:单位和职工各按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缴存。
三、缴存方式
金华市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方式,主要分为两种:一种是单位代扣代缴,即由单位按照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直接从职工的工资中扣除,然后存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另一种是职工自行缴存,即职工每月将自己的工资的一部分,按照规定的比例,存入自己的住房公积金账户。
四、缴存时间
金华市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时间,一般为每月的1日至31日。单位应当在每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前,将当月应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存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也可以选择在每月的任意一天,将当月应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存入自己的住房公积金账户。
五、缴存证明
金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会定期向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职工可以通过金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官方网站,或者到金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服务窗口,查询和打印自己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六、住房公积金的使用
金华市住房公积金,主要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或者偿还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个人住房贷款本金和利息。此外,职工还可以使用住房公积金,支付租房的租金,或者用于支付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而产生的相关税费。
七、住房公积金的提取
金华市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需要满足以下条件:职工已经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一年;职工已经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并且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证;职工已经偿还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个人住房贷款本金和利息。
总的来说,金华市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是根据职工的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和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的。职工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缴纳住房公积金,以便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或者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时,能够使用住房公积金。